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27民初586号

刘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58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未经法庭许可无故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勇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封涛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