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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195号

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诉王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王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195号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山。委托代理人徐丽萍。被告王秀英,女。

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天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天宇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茹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