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195号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山。委托代理人徐丽萍。被告王秀英,女。
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秀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天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天宇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茹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