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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2303号

潘磊与陕西昌盛德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潘磊,陕西昌盛德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2303号

原告:潘磊,男,汉族。

被告:陕西昌盛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和生国际食品交易市场。

法定代表人:强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磊与被告陕西昌盛德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原告潘磊负担。

审判员 苏 颢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