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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执字第716号

巴岩松与王兴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巴岩松,王兴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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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716号

申请执行人:巴岩松

被执行人:王兴建申请执行人巴岩松与被执行人王兴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5日作出的(2015)垦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款42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王兴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6日向垦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兴建在各银行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对被执行人王兴建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进行了查询,也未能查到其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王兴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王兴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5)垦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军辉

审判员  宋保卫

审判员  褚 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