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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民初1375号

吴海珠与甘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海珠,甘志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1375号原告吴海珠,女,1986年7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甘志红,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珠与被告甘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海珠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甘志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海珠请求撤回对被告甘志红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珠撤回对被告甘志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三元,由原告吴海珠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吕文静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车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