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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执346-1号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某某,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346-1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初中文化,无业。被执行人蔡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大学文化,甘肃省广电网络金昌分公司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蔡某某于2016年9月25日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借款200元,至借款6000元还清为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执34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弭善强

审判员  董开荣

审判员  杨开成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 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