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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执114号

盘锦筑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盘锦筑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114号申请执行人盘锦筑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春。被执行人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培华。申请执行人盘锦筑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盘中民三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盘锦筑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盘中民三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国庆

审判员  王革生

审判员  王 光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