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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941号

曾昭永与庞世强、代艳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昭永,庞世强,代艳菊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941号原告曾昭永,市民。被告庞世强,农民。被告代艳菊,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曾昭永诉被告庞世强、代艳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昭永于2016年4月5日在本院登记立案,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曾昭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曾昭永起诉被告庞世强、代艳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曦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