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467号原���孟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红光,威县洺州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书丽,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鹤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敬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