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1238号
原告: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12月3日,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戴某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4月10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诉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通知的交费期限内,原告唐某没有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缴纳案件受理费而没有缴纳,且没有办理减免缓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杜德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苟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