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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民初1238号

唐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唐某,戴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1238号

原告: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12月3日,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戴某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4月10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诉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通知的交费期限内,原告唐某没有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缴纳案件受理费而没有缴纳,且没有办理减免缓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杜德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苟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