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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1731号

高会群与朱静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会群,朱静海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731号申请执行人高会群,女,1974年12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马影镇罗岭村十三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7412251227。被执行人朱静海,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山前朱家4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10125173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与被执行人朱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静海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7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薛天祥

代理

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丁适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