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诉被执行人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陈某现金75600元,并退还金戒指两枚、金手镯一个、金项链一条、手机一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某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查出被执行人徐某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西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庆宏
审判员 :齐军平
审判员 :闫春芝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 许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