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605号
申请执行人:王新,男,1987年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白华,男,1988年7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王新与白华(2015)青调确字第21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2万元,支付利息6000元,负担申请费290元,共计2629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调确字第219号确认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兵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赵庆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