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林执字第792号

吴贵军与王秀红、周春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贵军,王秀红,周春义

裁判文书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792号

申请执行人:吴贵军,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执行人:王秀红,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执行人:周春义,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吴贵军与王秀红、周春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仉树山

审判员  王建华

审判员  宫浩然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正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