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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执361号

水博、孟杰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水博,孟杰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361号申请执行人水博,男,生于1988年10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证件号码411222198810033510。被执行人孟杰兵,男,生于1988年2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证件号码4112221988021005332。水博与孟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2民初第17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本院通知被执行人孟杰兵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孟杰兵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杰兵人民币570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鸣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