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0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158号,组织机构代码:84888036-7。法定代表人潘彬。被执行人林启日,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陈君花,女,1969年8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2民初004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林启日、陈君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启日、陈君花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85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40100元、案件受理费6465元、执行费1153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坐落于台州市星洲小区1幢304室房屋系被执行人林启日、陈君花共同所有,并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林启日、陈君花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星洲小区1幢304室房屋;
二、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王 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