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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2184号

尤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尤某,林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2184号原告尤某。委托代理人陆颖,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诉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在2016年3月24日通知原告尤某缴纳诉讼费用,原告尤某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尤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 云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卢庭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