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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1045号

王杏菊与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杏菊,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王杏菊。被执行人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杏菊与被执行人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10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虞文君

审 判 员  赵 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任瑞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