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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民辖终29号

聊城市和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莘县深港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院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莘县深港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聊城市和盛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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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辖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莘县深港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古云镇采油三厂北50米。

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聊城市和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振兴西路路北乐园路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黄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莘县莘港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不服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民���1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于2016年2月5日收到原审法院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人的异议申请,上诉人不服,特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莘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因工程款发生纠纷,故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本案属专属管辖的范围。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的所涉工程“莘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在莘县,被上诉人向工程所在地的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上诉人没有说明上诉理由,且在本案管辖权十分明确的情况下提起上诉,属于滥用上诉权。对其要求“改判”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凡利

审判员  杨绍辉

审判员  宋传宝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耿秀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