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7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彦。被执行人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47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鲁 滕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