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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8执83号

韩长旺、葛国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长旺,葛国杰,肖雪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8执83号申请执行人韩长旺,男,1961年11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葛国杰,男,1986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肖雪菊,女,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葛国杰之妻。。申请执行人韩长旺与被执行人葛国杰、肖雪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2日作出的(2015)大厂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葛国杰、肖雪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长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厂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宝云

审判员  胡 军

审判员  冯爱民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泉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