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279号申请人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18号1栋27-12,组织机构代码30497909。代表人黄鹰,主任。被申请人熊洪烈,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申请人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熊洪烈因委托合同产生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熊洪烈价值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王晶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王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的房屋;
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熊洪烈价值4万元的财产。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42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世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