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86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科兰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大榭开发区新一路9号1-1幢,组织机构代码:67473105-3。法定代表人胡侠君。被执行人宁波风神风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光华路299弄14幢33号,组织机构代码:76149962-7。法定代表人徐剑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科兰光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风神风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风神风电集团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科兰光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8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虞文君
审 判 员 赵 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杨玮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