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林科雷。被执行人杨佩金。被执行人郁国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与被执行人杨佩金、郁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佩金、郁国平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10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薛天祥
代理
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丁适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