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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1081号

林科雷与杨佩金、郁国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科雷,杨佩金,郁国平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林科雷。被执行人杨佩金。被执行人郁国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与被执行人杨佩金、郁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佩金、郁国平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10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薛天祥

代理

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丁适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