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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民终98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与姚仪、陈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仪,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陈琳,郭纪华,彭芳,刘元龙,游丽玲,丹阳市宝晟汽配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9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住所地丹阳市新民中路11号。负责人李列,行长。原审被告陈琳。原审被告郭纪华。原审被告彭芳。原审被告刘元龙。原审被告游丽玲。原审被告丹阳市宝晟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北大街。法定代表人陈琳。

上诉人姚仪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后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姚仪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剑

代理

审判员  南王儒

代理

审判员  甘可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柳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