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9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住所地丹阳市新民中路11号。负责人李列,行长。原审被告陈琳。原审被告郭纪华。原审被告彭芳。原审被告刘元龙。原审被告游丽玲。原审被告丹阳市宝晟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北大街。法定代表人陈琳。
上诉人姚仪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后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姚仪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剑
代理
审判员 南王儒
代理
审判员 甘可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柳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