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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75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永嘉县环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永嘉县环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7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双塔路1032号。

负责人:陈延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永嘉县环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清花西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苏连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浙温商终初字第28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永嘉县环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16年4月15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20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7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