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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1147号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冯汉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05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冯汉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1147号

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村,组织机构代码51741740-7。

法定代表人:陈志锋,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文玮,广东恒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健谊,广东恒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冯汉民,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诉被告冯汉民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身权利,且不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撤回两案起诉。

审判员  李嘉亮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