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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垦执字第185号

王品寿与刘红彬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品寿,刘红彬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垦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王品寿,男,汉族,1961年6月10日出生,住博乐市。被执行人刘红彬,男,汉族,1977年2月15日出生,住博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品寿与被执行人刘红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125021元,未执结标的额125021元。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刘红彬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博垦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飞

审判员  艾 尼

审判员  杨志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