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24行终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清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汪清县汪清镇温州路***号。法定代表人金光浩,主任。委托代理人蔡明锡。委托代理人韩德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书娟,住汪清县。
上诉人汪清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宋书娟工伤保险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敦化市人民法院(2015)敦行初字第1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金正龙
审判员 李彩莲
审判员 池哲龙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