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47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荷光路第一工业区22号江韵大厦一楼101-103房、106房及七楼。
负责人:余振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丽珊,住广州市从化区。
原审
被告:李敏华,住广州市从化区。
原审
被告:罗子宏,住广州市从化区。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官润之
审判员 陈弋弦
审判员 徐玉宝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