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588号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龙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车建芳。委托代理人陈可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天健。被告余发珍,女,汉族,1996年9月25日出生。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即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租赁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合同履行地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陶 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钟沐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