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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3588号

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龙岗分公司与莆田市映日家具有限公司、余发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龙岗分公司,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余发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588号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龙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车建芳。委托代理人陈可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天健。被告余发珍,女,汉族,1996年9月25日出生。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即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租赁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合同履行地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陶 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钟沐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