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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3301号

张明礼与崔淑娟、单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6-30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明礼,崔淑娟,单吉彬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鲁0283民初3301号原告张明礼,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刘庆宝,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淑娟,住平度市。被告单吉彬,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崔淑娟,住平度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崔淑娟、被告单吉彬欠原告张明礼借款本金共计20万元,原告自愿放弃4万元,剩余16万元,被告崔淑娟、被告单吉彬于2016年5月18日前支付原告张明礼5万元,于2016年6月18日前支付原告张明礼5万元,于2016年7月18日前支付原告张明礼6万元。以上款项若有一次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可按20万元本金执行剩余的全部款项。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张明礼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孙大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