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申41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鸿娟,女,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艳玲,女,住天津市东丽区。一审
第三人:邱磊,男,住天津市东丽区。一审
第三人: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于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霍文婷,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鸿娟因与被申请人韩艳玲及一审第三人邱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本院先后于2016年3月2日、3月21日,分别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张鸿娟所提供送达地址确认书预留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了传票,上述两份法院专递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鸿娟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黄砚丽
代理
审判员 赵 博
代理
审判员 刘震岩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声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