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6财保46号

葛涛与李庆成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葛涛,李庆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6财保46号申请人葛涛,男,1978年3月24日生,汉族,居民,平邑县。被申请人李庆成,男,1986年3月8日生,汉族,居民,平邑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葛涛与被申请人李庆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保全15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了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庆成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广彪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