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941号原告詹小新,男,1972年12月30日生。被告李小毛,男,1971年4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小新诉被告李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时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子薇
代理
审判员 彭 卿
代理
审判员 刘雅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凡 关注公众号“”
詹小新与李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941号原告詹小新,男,1972年12月30日生。被告李小毛,男,1971年4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小新诉被告李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时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子薇
代理
审判员 彭 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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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刘雅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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