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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民初941号

詹小新与李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詹小新,李小毛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941号原告詹小新,男,1972年12月30日生。被告李小毛,男,1971年4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小新诉被告李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时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子薇

代理

审判员  彭 卿

代理

审判员  刘雅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