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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956号

高玉伍与冯新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玉伍,冯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956号原告高玉伍,男,1969年5月13日,汉族。被告冯新录,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伍诉被告冯新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伍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玉伍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玉伍负担。

审判员  李桂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一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