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956号原告高玉伍,男,1969年5月13日,汉族。被告冯新录,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伍诉被告冯新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伍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玉伍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玉伍负担。
审判员 李桂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一诗 关注微信公众号“”
高玉伍与冯新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956号原告高玉伍,男,1969年5月13日,汉族。被告冯新录,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伍诉被告冯新录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伍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玉伍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玉伍负担。
审判员 李桂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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