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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初774号

王宝辉与庄瑞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宝辉,庄瑞发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774号原告王宝辉,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委托代理人黄光荣,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晋,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庄瑞发,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辉与被告庄瑞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宝辉在接到本院受理费预交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赖陆好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艺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