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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恢55号

杜彬与赵志勇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彬,赵志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恢55号

申请执行人:杜彬,女,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

被执行人:赵志勇,男,汉族,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执行杜彬申请执行赵志勇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志勇已履行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德中民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华杰

审判员 :赵海宁

审判员 : 杜 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建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