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恢55号
申请执行人:杜彬,女,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
被执行人:赵志勇,男,汉族,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本院在执行杜彬申请执行赵志勇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志勇已履行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德中民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华杰
审判员 :赵海宁
审判员 : 杜 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建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