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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3607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3607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1961年10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尹敏、李宏图,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女,汉族,1966年2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政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