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3607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1961年10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尹敏、李宏图,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女,汉族,1966年2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政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