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138号原告邹长明,男,1977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委托代理人冯亮,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牛金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陶花街中路59-61号。法定代表人刘金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荣忠,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长明诉被告攀枝花市牛金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长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长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长明承担。
审判员 何国环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敦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