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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21民初00057号

马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21民初00057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1988年4月23日出生,居民。被告陈某,女,汉族,1985年6月18日出生,居民。案由:离婚争议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杨峥嵘适用简易程序,

书记员龚红霞担任法庭记录。

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撒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杨峥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龚红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