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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1998号

刘俊英与高文亮、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俊英,高文亮,高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1998号原告刘俊英,女,1951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高文亮,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高强,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英诉被告高文亮、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去向不明无法联系,致使诉讼程序不能顺利进行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9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李雅琴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