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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21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姜明凤与被执行人杨鸿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明凤,杨鸿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明凤,女,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杨鸿华,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申请执行人姜明凤与被执行人杨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无法得到有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丰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琼章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蔡海榕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凌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