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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执100号

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佰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佰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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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忠庆,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森,该××职工。

被执行人:薛佰永,农民。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结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据��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菏仲裁字第566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焦炜华

审判员  王 卫

审判员  曹肖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文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