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918号
原告:宋某,男,198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委托代理人:孙治国,山东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鲲鹏,山东利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孙某,女,198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委托代理人:金立峰,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
审判员 苏建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凯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