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2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金科钻孔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振冀,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显鹏,男,汉族,1970年12月21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郭永,男,汉族,1975年11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金科钻孔机械有限公司与李显鹏、郭永买卖合同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宣县商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2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商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燕
人民陪审员 郝洁
人民陪审员 王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程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