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576号申请执行人槐德恒,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王振青,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32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振青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振青银行的存款10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文玉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宁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