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余催字第68号申请人海宁百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西山路612号1605室。
法定代表人:陈亚,总经理。申请人海宁百汇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3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遗失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30005123798628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大叶园林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嘉兴绿洲机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9月28日、票据到期日2016年3月28日)壹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海宁百汇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严 航
审 判 员 邵成飞
审 判 员 邵银银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谢芸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