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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3656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王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王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3656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明,男,;族,1974年04月04日出生,住陕西省吴起县,人屠占丽,汉族,1973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明、屠占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明、屠占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明、屠占丽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