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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7101执恢7号

四川汉都铁路实业开发集团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合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汉都铁路实业开发集团公司,四川省合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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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01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汉都铁路实业开发集团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北路二段西一巷口。法定代表人曾强国。被执行人四川省合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解放北路二段15号。法定代表人王开明。四川汉都铁路实业开发集团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合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案号:2000成铁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因发现被执行人享有对四川汉都铁路实业开发集团公司的应收款项,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合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执行额度为3321443.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大成二O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何元睿 更多数据: